国机精工:募集资金管理违规 公司及多名高管收到证监局警示函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最高余额超过董事会审议额度,且公司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情况。
4月8日,国机精工(002046.SZ)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6〕10号)。
根据警示函内容,国机精工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多项问题。具体而言,一是募集资金未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二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最高余额超过董事会审议额度,且公司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情况,导致专项报告披露不准确;三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非募集资金。
河南证监局指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七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
警示函对象包括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蒋蔚、朱峰、闫宁、陈锋、闵莉、刘斌、许世栋、赵祥功。其中,公司董事长蒋蔚,时任董事长朱峰,总经理闫宁,时任总经理陈锋,财务总监闵莉,时任财务总监刘斌,时任财务总监许世栋、董事会秘书赵祥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相关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表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国机精工同时表示,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