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试点期限三年
鼓励试点理财公司发行10年期以上,或者最短持有期5年以上等长期限养老理财产品。
10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养老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提到,稳步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试点期限三年。
试点机构和额度。理财公司参与试点应当符合开业满三年、经营管理审慎、具备较强长期投资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审慎监管要求。单家理财公司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提高至该机构上年末净资本扣除风险资本后余额的五倍,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调整。
统筹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业务。理财公司同时参与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业务的,该机构新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可以自动纳入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
丰富产品形态。鼓励试点理财公司发行10年期以上,或者最短持有期5年以上等长期限养老理财产品。对10年期以上养老理财产品规模占比较高的试点理财公司,在监管评级中予以适当加分。支持试点理财公司依法在养老理财产品购买、赎回、分红等方面进行灵活设计,更好匹配投资者个性化养老需求。支持试点理财公司将养老理财产品收益领取与健康、养老照护等养老场景有机结合,为投资者提供养老金融综合解决方案。支持试点理财公司研发符合个人养老金参加人养老需求、具有长期限特征且具有一定收益率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