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部门:涉芬太尼类物质前体的13种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美加墨需申请许可
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增列入《特定国家(地区)目录》,并单独增列针对上述3个国家的13种易制毒化学品。
财闻整合报道,11月10日,商务部等5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特定国家(地区)目录》的公告。
公告显示,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进行调整,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增列入《特定国家(地区)目录》,并单独增列针对上述3个国家的13种易制毒化学品。
现将调整后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和《特定国家(地区)目录》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pdf
根据附件1,其中,含有4-(N-苯基氨基)哌啶和4-哌啶酮的衍生物系芬太尼类物质前体之一。
据2025年3月4日,国务院新闻办曾发布《中国的芬太尼类物质管控》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全面介绍中国管控芬太尼类物质工作及取得的成效,分享中国创新管控经验。白皮书提到,2023年,中国出口芬太尼类药品9.766公斤,主要出口至亚洲的韩国、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拉美地区的智利、巴拿马、哥伦比亚、巴拉圭以及欧洲的波兰、德国、法国等国家,未向北美地区出口过任何品种和任何剂型的芬太尼类药品。

芬太尼类物质是通过化学合成得来的,用来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的化学原料统称为芬太尼类物质的前体。我国于2019年4⽉1⽇发布的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公告中明确,“芬太尼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芬太尼(N-[1-(2-苯⼄基)-4-哌啶基]-N-苯基丙酰胺)相⽐,符合以下⼀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使⽤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使⽤任何取代或未取代 的单环芳⾹基团替代与氮原⼦直接相连的苯基;哌啶环上存在烷基、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羟基、⻧素、⻧代烷基、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使⽤其他任意基团(氢原⼦除外)替代苯⼄基。
白皮书提到,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研究更新合成工艺,使用4-(N-苯基氨基)哌啶(英文简称“4-AP”)、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英文简称“1-boc-4-AP”)、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英文名称“Norfentanyl”)和4-哌啶酮(英文名称“4-piperidone”)、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英文简称“1-boc-4-piperidone”)等多种前体合成芬太尼类物质,给打击走私和制贩芬太尼类物质前体犯罪带来挑战。中国积极应对芬太尼类物质问题的新挑战,综合采取增加列管品种、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查缉力度、创新管控手段等措施,最大限度防范芬太尼类物质发生滥用,最大限度打击整治芬太尼类物质违法犯罪活动。
2024年8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商务部、卫健委、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6部门将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7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而到了今年6月,公安部、商务部、卫健委、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6部门也对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作了规范。公告显示,将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予以管制,公告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这是中国政府积极履行联合国禁毒公约缔约国义务的举措,体现了积极参与全球毒品治理的态度和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