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信披违规 国联水产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2024年9月至11月,国联水产向第一大股东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780万元。
11月21日,国联水产(300094.SZ)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忠、樊春花、梁永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23号)。经查,2024年9月至11月,国联水产向第一大股东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78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国联水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11月底资金占用余额已全部清偿。公司对前述事项未及时依法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5年4月28日才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新余国通违反了《8号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李忠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樊春花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梁永振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8号指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国联水产、新余国通、李忠、樊春花、梁永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方需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已深刻反思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并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要求积极整改,落实内部问责。公司表示将加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