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ST苏吴收罚单,投资者维权进行中
*ST苏吴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吴贸易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江苏吴中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与浙江优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
近日,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ST苏吴(600200.SH))发布公告披露,2025年11月2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5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2月,*ST苏吴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变更后,钱群山实际支配*ST苏吴行为,成为*ST苏吴实际控制人。*ST苏吴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钱群英为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ST苏吴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吴贸易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江苏吴中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与浙江优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ST苏吴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9,526.32万元、46,850.82万元、43,074.52万元、37,666.4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6.46%、26.39%、21.26%、16.82%;分别虚增营业成本48,068.05万元、44,823.70万元、41,082.09万元、35,544.4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7.08%、35.47%、28.40%、20.95%;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458.27万元、2,027.12万元、1,992.42万元、2,121.9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9%、51.65%、26.42%、29.81%。
*ST苏吴通过支付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采购款等形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ST苏吴未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截至2020年年末、2021年年末、2022年年末、2023 年年末,*ST苏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12,740.69万元、139,262.91万元、154,273.23万元、169,260.71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88%、74.20%、84.60%、96.09%。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显示,钱群山,2019年8月至2024年3月任*ST苏吴首席执行官、2019年9月起任*ST苏吴董事、2020年3月起任*ST苏吴董事长、2024年3月起任*ST苏吴总裁,隐瞒*ST苏吴实际控制人身份,明知*ST苏吴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仍然签署相应年度报告。实际控制*ST苏吴体外公司,作为案涉贸易业务的客户和供应商,组织、指使并参与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资金占用事宜。钱群山在*ST苏吴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钱群山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000万元;
三、对钱群英(2018年4月起任*ST苏吴董事、2019年10月至2024年3月任*ST苏吴总裁、2021年12月起任*ST苏吴副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陈颐(2020年4月至2024年3月任*ST苏吴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孙曦(2019年4月起任*ST苏吴财务总监)、骆啸(2018年起任*ST苏吴贸易业务板块子公司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钱群山作为*ST苏吴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指使实施案涉事项,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钱群山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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