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惠伦晶体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维权征集启动
经查明,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2月10日,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及实控人赵积清于2025年4月24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5003号、证监立案字006202500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赵积清立案。2025年12月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2 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指出,经查明,惠伦晶体(300460.SZ)、赵积清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惠伦晶体以采购设备及材料、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拆迁有限公司、苏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有限公司、某(电子)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支出款项,并最终划转至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积清本人等关联方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新疆惠伦股权质押款及赵积清个人借款。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2020年累计发生额为28,330,000元,期末余额为26,630,000元,资金占用发生额占惠伦晶体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5.12%。截至2025年3月,关联方已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上述事项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惠伦晶体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予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二、惠伦晶体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21年至2022年期间,为掩盖上述资金占用行为,惠伦晶体向供应商支付款项后在公司账面虚构了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上述资产以结转原材料成本和摊销费用的形式虚增公司2021年成本费用8,639,070.52元,虚减2021年利润总额8,639,070.52元;虚增2022年成本费用23,954,692.38元,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23,954,692.38元。
(二)2021年至2022年期间,惠伦晶体一是通过与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珠海某有限公司等 7 家客户签订虚假订单、虚构业务单据并虚假发货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二是在与某有限公司以及某(香港)有限公司等 3 家客户的交易中,对客户未实际提货的产品确认收入。三是在与客户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中,对多确认的收入未进行冲减处理。以上情况导致惠伦晶体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5,489,938.60元,虚增营业成本8,405,160.43元,虚增利润总额17,084,778.17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3,644.39元 , 虚增营业成本41,019,509.51元 , 虚增利润总额21,314,134.88元。上述结转的营业成本中,有1,231,618.19元与资金占用形成的材料采购结转的成本相重叠。
综上所述,2021年、2022年,惠伦晶体存在虚构采购业务、虚构销售业务以及未按实际情况确认收入等情形,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5,489,938.60元、62,333,644.3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89%、15.79%;2021年虚增利润总额8,445,707.65元、2022年虚减利润1,408,939.3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13%、0.91%。惠伦晶体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广东证监局认为,惠伦晶体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赵积清,组织、实施上述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签字保证惠伦晶体2020年、2021 年以及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惠伦晶体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故而,广东证监局决定:一、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二、对赵积清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三、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韩巧云、时任董事、财务总监邓又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四、对时任总经理韩继玲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五、对时任总经理姜健伟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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