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药品价格合理,还要“降价不降质”
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统筹规范不同渠道药品价格、加强集采药品质量监管等问题作出回应——既要药价合理透明,更要“降价不降质”,直击群众买药痛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在国新办4月1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统筹规范不同渠道药品价格、加强集采药品质量监管等问题作出回应——既要药价合理透明,更要“降价不降质”,直击群众买药痛点。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司长王小宁介绍,当前,公立医院、实体药店和网上药店是药品销售的三大主要渠道。由于三种渠道面临的市场交易条件不同、价格形成逻辑各异,同一药品在不同渠道的终端价格存在一定差别。
其中,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均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除中药饮片外均按零差率销售;实体药店和网上药店销售的药品价格主要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受经营模式、采购渠道、供应链效率等因素影响,价格存在一定波动属正常现象。
“但是有一个前提,不同渠道之间的价格差距不能太大,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王小宁表示,这是开展价格治理的重要着力点。据其介绍,目前,受竞争压力和治理规则的约束,不同渠道的价格正在逐步趋同、更加合理。
《意见》提出,要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作用,引导药店合理制定药品零售价格,用好网上药店价格发现功能。
具体措施包括: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开展价格治理时,以定点药店、网上药店价格为锚点,督促企业调整偏高的挂网价格;通过医保定点协议督促定点药店主动关注各渠道价格,要求其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其他渠道零售价格,不得对医保和非医保患者实行“阴阳价格”;各地开发的定点药店公开比价小程序已在各省上线,对实体药店价格水平实现全覆盖监测,方便群众“货比三家”。
王小宁表示,将积极推动同一药品在不同渠道的价格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引导不同渠道公平合理定价,让老百姓买药更加便捷、更加安心。
随着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不断深入,如何保障药品“降价不降质”,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司司长李江宁介绍,国家药监局高度重视集采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坚持中选企业检查和中选品种抽检“两个全覆盖”,对风险问题“零容忍”。
截至目前,药品监管部门对全部十一批国家集采中选的490个品种、800余家中选企业实现了检查、抽检全覆盖,已有15个国家集采药品因生产不符合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抽检不合格被取消中选资格。同时,加强中选药品追溯管理,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完善信息化追溯系统,确保药品全过程可追溯。
在仿制药质量提升方面,截至3月31日,国家药监局已遴选发布103批参比制剂,涉及2879个品种;通过和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达1695个,约占临床常用化学药品的三分之二。从一致性评价的审评标准来看,我国已全部采纳并实施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委员会(ICH)技术指导原则,药品审评标准全面实现与国际标准对接。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药品抽检总体合格率持续保持在99%以上,药品安全形势平稳可控,药品质量持续保持在历史高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