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发文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禁止“秒到账”“高收益”等用语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
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
在《办法》实施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相关部门将协同督促落实《办法》要求,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说什么?审核确定的内容,以醒目方式展示
针对金融产品的网络营销,监管对“说什么、怎么说”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明确,营销人员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相关营销内容应当以金融产品合同为准,涉及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类别、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的,应当与合同相关条款内容保持一致,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进行展示,不得有重大遗漏、刻意隐瞒或误导。
与此同时,信息披露要求也同步强化。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并及时更新本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的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信息、营销使用的通信码号资源等,并通过客服热线或自营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也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真实、准确披露委托其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基本信息,并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网址、客服热线等联系方式。
怎么说?八种不得有行为
在具体网络营销内容方面,监管列出八种不得有的行为:
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不得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不得简单依据短期、非常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者利用模拟业绩、部分客户或者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等方式误导投资者;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产品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该金融产品提供保证;涉及分期付款的,不得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不得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不得有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怎么做?名称、算法、弹窗、组合销售均有规范
在规范“内容”的同时,监管也进一步细化了“怎么做”的行为要求。
《办法》提及,针对网络营销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多类别金融产品,应当为各类金融产品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随着算法推荐在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中的广泛应用,相关约束亦同步加强。《办法》明确,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的,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的,应当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在具体展示形式上,监管也作出细化规定。以弹窗广告形式开展网络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组合销售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注意,不得违法搭售金融产品,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
在名称规范上,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
谁来做?平台与金融机构分工明确
另外,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也不得使用包含上述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但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其金融业务资质产生误认的除外。
此外,《办法》还在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具体执行层面的责任进一步明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对从事金融产品营销及相关信息内容生产活动主体的资质、资格核验,并在金融产品营销类账号主页展示其金融业务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认证材料名称,对于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及时采取暂停提供相应领域信息发布服务、关闭相关账号等处置措施;还应当加强巡查、监测,发现金融产品营销宣传内容违反《办法》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信息发布服务,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对其从业人员网络营销行为的管理责任,要求其不通过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之外的渠道开展网络营销;加强合规审查,及时审看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账号,保障营销宣传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办法》相应规定;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金融机构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以及演艺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应当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