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亿利洁能被处罚,维权征集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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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前证券简称:ST亿利,退市前证券代码:600277)、控股股东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相关公告显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或“公司”)、控股股东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 2016年至2022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通过虚增利润、资产、收入等进行财务造假(以下统称财务造假)。其中,2016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虚构期货交易、虚增投资收益、虚记银行存款利息、虚构贸易业务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928.89万元、5,303.07万元、2,763.00万元、3,519.13万元、3,583.67万元、8,268.53万元、-12,807.48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3.76%、6.18%、2.15%、2.79%、4.88%、9.37%、-12.77%;2016年至2021年期间,为掩盖控股股东亿利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亿利洁能资金事实,通过虚增货币资金、虚构金融资产交易等方式虚增资产分别为70,010.00万元、69,604.76万元、311,519.33万元、280,800.87万元、302,631.17万元、70,314.37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总资产的3.00%、2.38%、8.49%、8.14%、8.31%、2.06%;2017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虚构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354,577.68万元、352,490.07万元、279,755.25万元、251,919.63万元、70,879.63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22.52%、20.29%、22.62%、19.51%、5.70%。上述行为,导致亿利洁能2016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2017年至2022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以下统称关联担保)。2017年至2021年关联担保发生额分别为85,000万元、195,000万元、301,000万元、211,200万元、156,200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2%、12.38%、17.22%、11.50%、8.18%。2017年至2022年年末,关联担保余额分别为85,000万元、195,000万元、249,000万元、201,200万元、64,000万元、63,100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5.40%、11.15%、13.55%、10.54%、3.26%、3.16%。
根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等有关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对上述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在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亿利洁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2017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3.2016年至2023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通过与相关银行签订集团资金管理协议、承兑汇票扣款、支付无商业实质的工程款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以下统称资金占用)。其中,2016年至2020年期间,占用发生额分别为70,010.00万元、240,918.73万元、283,464.62万元、170,160.96万元、20,000.00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89%、23.00%、18.00%、9.73%、1.09%;2016年至2023年年末,占用余额分别为70,010.00万元、69,604.76万元、347,519.33万元、424,900万元、444,900万元、444,900万元、444,900万元、444,900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6.68%、4.42%、19.88%、23.13%、23.31%、22.67%、22.31%、23.21%。另查明,截至2023年末,亿利洁能在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390,609.99万元存款资金实际由亿利集团控制,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占用金额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20.38%。截至2024年6月10日,上述占用资金均未归还。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等有关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对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予以及时披露。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在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亿利洁能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2016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亿利洁能欺诈发行公司债券
亿利洁能2020年4月8日发行“20亿利01”债券,发行规模5亿元;2020年7月3日发行“20亿利02”债券,发行规模5亿元。亿利洁能在发行上述公司债券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和内容,构成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和隐瞒重要事实。
(三)亿利集团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欺诈发行公司债券行为
亿利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控制并直接参与亿利洁能及相关关联方的经营活动,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欺诈发行公司债券等,构成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欺诈发行公司债券行为。
根据《决定书》认定,亿利集团作为亿利洁能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王文彪时任亿利集团董事长,王文治时任亿利集团执行董事、执行董事长、执行总裁、联席总裁,郭平时任亿利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副总裁,尹成国时任亿利集团执行董事、执行总裁、总裁,前述4人是亿利集团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亿利集团董事长王文彪,时任董事、总经理、董事长、亿利集团执行董事、执行总裁、总裁尹成国,时任亿利集团执行董事、执行董事长、执行总裁、联席总裁王文治,时任亿利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副总裁郭平,时任董事会秘书、总经理侯菁慧,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张艳梅,时任总经理、董事、董事长徐卫晖,时任子公司亿兆华盛总经理高智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姜勇,时任副总经理、董事王维韬,时任董事、总经理王钟涛,时任董事、董事长王瑞丰,时任监事会主席、亿兆华盛董事长杜美厚,时任监事赵美树,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章良忠,时任亿兆华盛财务总监范东磊,时任子公司洁能科技董事长、总经理李惠波,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张永春,时任职工监事潘玉芳,时任副总经理、子公司张家口亿盛洁能热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强,时任洁能科技财务总监、总经理王克,时任财务部经理李华,时任独立董事苗军、萧端、王进,时任职工监事张炜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王文彪终身不适合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王文治10年不适合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郭平、徐卫晖5年不适合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不接受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王文彪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及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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