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和药物时隔5年再冲刺科创板,管线原创性问题会否再成“拦路虎”?
公司三款已上市产品悉数来自合作研发或引进。再次冲刺上市,公司将上市标准从科创板五套标准改为了二套标准。
上会被否近5年后,上海海和药物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和药物”)近日再度冲刺科创板。
5年前,海和药物因核心产品均源自授权引进或合作研发,导致公司对合作方是否构成技术依赖等相关的信披情况受到质疑,上市折戟。此次“卷土重来”,海和药物从不关注营收、重视管线布局的第五套未盈利药企标准,改为各行业通用、关注研发投入比重的科创板第二套标准,保荐券商、申报律师和会计师悉数更换。
5年间,3款产品获批推高营收
推动海和药物这一上市标准选取改变的重要因素是产品的上市和商业化。
具体来看,海和药物目前已上市产品共有3款,包括:化药1类新药谷美替尼片;化药5.1类新药紫杉醇口服溶液;化药1类新药甲磺酸瑞索利塞片。此外,公司享有天然药物1类新药香雷糖足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分成等权益。另外还有十余条在研管线。
其中,谷美替尼片于2023年3月获得国家药监局附条件批准上市,药品适用于具有间质-上皮转化因子(MET)外显子14跳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治疗,产品于2024年6月在日本获批上市。
紫杉醇口服溶液2024年9月19日获得中国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适用于一线含氟尿嘧啶类方案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晚期胃癌患者的治疗。
甲磺酸瑞索利塞片2026年3月在日本获批上市,在国内目前尚未获批。
在上述产品推动下,海和药物在2023年至2025年间,营业收入从3383.16万元增长至近3.89亿元。
不过,如此前上会被否时监管方面提到的,上述核心产品均源自授权引进或合作研发。
“结合发行人已开展二期以上临床试验的核心产品均源自授权引进或合作研发,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委托合作方参与核心产品的外包研发服务等情况,认为发行人未能准确披露其对授权引进或合作开发的核心产品是否独立自主进行过实质性改进,对合作方是否构成技术依赖。”监管方面认为,这一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合作研发情况,海和药物此次进行了更有针对性地披露。
依赖早年股东药物所,核心产品无一完全自研
海和药物最新招股书称,谷美替尼片是公司拥有全球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海和药物最强调:“公司从产品IND获批前的临床前研究阶段介入并主导该产品的后续研发及商业化。”另外其还称,在IND获批前,公司存在与药物所合作研发,IND获批后,发行人独立自主地负责后续研究,合作方不再参与。
药物所即指的是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由于谷美替尼片的初期研发与药物所有关,海和药物需要向药物所支付相关里程碑费用及销售分成,这不是一笔小数目。
招股书显示,围绕这一产品目前与药物所在履行的有两份合同,一份是“谷美替尼片中华权益”,研发里程碑款最高8000万元,另外还有较低个位数比例的销售分成。另一份是“谷美替尼片国际权益”,付款内容包括首付款400万元,研发里程碑款最高2.8亿元以及较低个位数比例的销售分成。
海和药物与药物所的合作不仅限于谷美替尼片,另一款上市产品甲磺酸瑞索利塞片(CYH33),临床二期在研产品艾普美妥司他片(HH2853)、临床一期在研产品HH2710同样有药物所的身影。
以艾普美妥司他片为例,尽管海和药物称,公司是艾普美妥司他片原始专利申请人之一,自主完成化合物开发并主导后续研发。公司自主开展了艾普美妥司他片研究、开发的核心、创新性工作,仅在该产品研发早期阶段的药理药效学评价等工作中曾与药物所合作。
但海和药物仍需要就上述“早期阶段”的合作向药物所支付研究里程碑款最高1700万元,销售里程碑款最高8300万元,以及低个位数比例的销售分成。另外CYH33的国际权益研发里程碑款最高达2.8亿元。
对于HH2710,海和药物同样称:仅在该产品研发早期阶段的药理药效学评价等工作中曾与药物所合作。
多番合作背后,海和药物事实上成立之初就与药物所已有渊源。2011年,经财政部、中国科学院、药物所、张江科投各自批复、决策、备案等程序,药物所与张江科投共同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设立海和药物的前身海和有限。
不过后经股权变动,截至目前在药物所任职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丁健直接及间接合计拥有海和药物表决权22.3045%,为海和药物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据称丁健曾任药物所所长,目前任药物所课题组长、肿瘤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务。另外公司股东中还有上市公司华丽家族(600503.SH)的身影。
不只是与药物所合作,海和药物还从境外药企处引进产品。
如已上市的紫杉醇口服溶液(RMX3001)是海和药物全资子公司诺迈西于2017年9月从韩国大化引进。海和药物拥有RMX3001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及泰国的独占权益,为此其需支付首付款350万美元,研发里程碑款最高950万美元,销售里程碑最高1200万美元,较低个位数比例的销售分成。
有在研项目已减值,销售毛利率低于同业

从管线布局看,上述系列情形意味着,监管方面5年前提到的“已开展二期以上临床试验的核心产品均源自授权引进或合作研发”这一情况仍未改变,海和药物的自研能力或仍被关注。
值得一提的还有,海和药物核心产品谷美替尼片的相关适应症近年研发进展出现不及预期的情况,导致开发支出减值,侵蚀当年利润。
招股书显示,公司2025年发生资产减值损失3557.44万元,系谷美替尼片的驱动基因阴性且MET过表达的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项目开发支出的减值计提。鉴于该研发项目临床III期试验推进暂缓,公司出于谨慎性对于相关资本化支出计提了减值准备。
不仅是研发多番引入合作方,海和药物在销售上亦依赖第三方公司,未建立自有的销售团队,公司披露的133名员工的专业结构中仅研发和其他人员,未见销售人员。
招股书显示,公司授权行业领先的第三方医药企业作为销售服务商协助公司进行销售、推广等活动,如谷美替尼片授权石药集团(01093.HK)子公司,紫杉醇口服溶液授权三生制药(01530.HK)销售推广等。在日本销售的主要客户为大鹏药品工业株式会社。
业绩方面,2025年,海和药物实现营业收入3.89亿元,同比减少5.97%;归母净利润亏损2.67亿元,亏损幅度同比扩大9.44%;毛利率74.48%。
目前这一毛利率和同业相比看起来偏低,据公司在招股书中选取的可比公司情况,2025年和2024年同业平均毛利率为85.14%和88.03%,海和药物同期为74.48%和85.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