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披露担保、诉讼等重大事项,ST易联众被重罚,维权征集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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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T易联众(300096.SZ))发布公告披露,2026年6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6〕5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张曦时为易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8年10月,张曦私自以易联众名义为张曦及其关联方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发置业”)向张利云的5.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易联众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71.61%,构成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2020年5月和6月,张曦再次私自以易联众名义重新确认为前述债务余额5.42亿元、5.55亿元(已扣除债务抵销部分)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占易联众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62.02%和63.52%。2024年8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易联众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担保在公司2018-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别为5.43亿元、5.90亿元、5.35亿元、4.94亿元、5.64亿元、5.99亿元,占易联众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5.15%、67.46%、58.94%、63.85%、142.66%、179.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但公司2023年1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二、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2月,张曦因个人资金缺口,私自以易联众名义向苏州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诺金”)借款6,000万元,相关借款全部由苏州诺金直接转入京发置业名下银行账户,借款金额占易联众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8.06%,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4月,张曦归还借款3,000万元。2023年5月,张曦归还剩余借款。
上述借款在公司2018-2022年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别为0.37亿元、0.44亿元、0.5亿元、0.55亿元、0.59亿元,占易联众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39%、5.01%、5.51%、7.06%、14.94%。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借款事项,但公司2023年1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三、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3月,因张曦妹妹张华芳存在资金缺口,张曦及张华芳私自以易联众名义签署共同借款协议,与张曦、张华芳等三方向高彩娥借款5000万元,相关借款全部由高彩娥直接转入张华芳名下银行账户,借款金额占易联众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5.72%,构成关联交易。2025年8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易联众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上述共同借款在公司2021-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别为0.52亿元、0.54亿元、0.55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70%、13.65%、16.52%。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共同借款事项,但公司2023年1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四、易联众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年2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利云请求易联众及相关方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7.13亿元的仲裁申请,并向易联众及相关方寄送相关文书,张曦私自处理并隐瞒。
2023年3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苏州诺金请求易联众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558.27万元的民事诉讼,并向易联众寄送相关文书,张曦私自处理并隐瞒。
上述仲裁所涉金额占易联众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92.10%;上述诉讼、仲裁所涉金额7.68亿元,占易联众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99.28%。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2023年1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易联众的上述行为,分别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张曦,时任易联众董事长,系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华芳,时任易联众首席战略规划师,系公司未及时披露共同借款事项和202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共同借款事项存在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文灿,时任易联众副董事长、执行总裁,系公司未及时披露担保、借款、共同借款事项和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担保、借款、共同借款事项以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担保、共同借款事项存在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东红,时任易联众财务总监,系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借款事项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诉讼事项存在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拟决定:1. 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2. 对张曦给予警告,并处以1750万元罚款;3. 对张华芳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4. 对黄文灿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5. 对陈东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张曦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地位,私自以易联众名义为自己与关联方提供担保、借款、共同借款,并隐瞒前述事项和由此引发的诉讼、仲裁,导致易联众未及时披露有关事项和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拟决定:对张曦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张曦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
维权索赔征集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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