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浙江出台指导意见
对外资研发中心推荐的外籍人才,按规定提供永久居留申请便利。
近日,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修订并印发了《关于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指导意见》,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围绕“315”科技创新体系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大力支持世界500强、行业龙头外资企业在浙江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协同创新,推动外资研发中心数量不断增加、能级不断提高。
《指导意见》明确了外资研发中心的确认标准:外商投资在浙江设立从事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的机构,包括独立法人、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有明确研究领域及项目、全职研发及管理人员、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等科研必需条件;累计研发总投入200万美元以上。
符合《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名单由省级商务、财政、税务部门及杭州海关核定发布;宁波由市级相应部门及宁波海关核定发布。
对外资研发中心推荐的外籍人才,按规定提供永久居留申请便利。对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外籍员工,可根据聘用合同申办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工作和居留许可,协助外资研发中心中方雇员按规定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
外籍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凭外专部门确认函,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最高10年、每次停留时间最高180日的R字签证,上述人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相应种类签证。
信用优质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外国人才,在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对学历和职业资格、工作资历、无犯罪记录等证明可按规定采用承诺制,扩大容缺受理范围。
推进海外人才用汇便利化试点,将外资研发中心海外人才纳入试点范畴,支持金融机构优化流程、简化材料,便利化办理薪酬购付汇等真实合规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海外人才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保障海外人才合理居住需求,优化境外人才境内购房首付款结汇支付手续。
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提供便利,个人取得跨境所得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和境外所得抵免政策。为外资研发中心办理对外付汇税务备案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