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因财报造假被处罚,维权征集进行中
用户在2025年4月30日至2026年1月30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6年1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近日,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荃银高科(300087.SZ))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3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荃银高科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荃银高科2024年年报未如实反映其控股子公司四川荃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生物”)与贵州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在知悉贵州某公司存在信用风险情况下,未单项考虑贵州某公司的信用风险并计提坏账准备,导致荃银高科2024年年报少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8,715,068.36元,虚增利润总额18,715,068.3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86%。2026年1月30日,荃银高科发布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更正。
荃银高科202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应敏杰时任荃银高科董事长,张琴时任荃银高科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庆一时任荃银高科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在知悉荃银生物与贵州某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且贵州某公司存在信用风险的情况下,未能充分、审慎考虑,仍按照账龄组合法计提坏账准备,直接导致荃银高科202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拟决定:一、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二、对应敏杰、张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三、对张庆一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维权索赔征集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荃银高科(300087.SZ)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2025年4月30日至2026年1月30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6年1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所需费用:律师全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
所需材料:您在报名阶段只需登记基本信息。待报名通过审核后将有短信引导您与律师对接,届时请根据律师的指导准备材料,并邮寄到律师事务所地址。
材料包括对账单、账户证明、委托协议等,以上材料仅耗时半天即可准备好,后续事宜都将由律师进行处理,本人无需出面。
维权索赔报名入口:点击报名
维权相关问题可查阅维权向导:点击查看
投资者可在同花顺APP搜索“维权平台”找到报名入口参与维权索赔。
索赔相关咨询
客服电话:952555
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30
『浙江法治报投资的财闻传媒携手业内知名律师共同打造专业维权平台,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金融、证券、法律等多元化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