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ST长园被处罚,维权征集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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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ST长园(600525.SH))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3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长园集团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涉案期间,吴启权直接持有长园集团5%以上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2023年7月至2025年1月期间,吴启权安排长园集团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将公司资金转至珠海毅辉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司,相关公司将收到的款项直接或间接转至吴启权控制的珠海市运泰利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最终用于偿还吴启权个人债务及其控制公司的经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案涉期间,吴启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08,666.32万元。其中,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4,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16%。上述关联交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2025年4月29日,长园集团发布公告,对相关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确认和会计差错更正,并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截至2025年4月、9月,吴启权分别归还了前述占用资金的本金和利息。
深圳证监局认为,长园集团未及时披露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21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吴启权作为长园集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并安排上述关联交易相关合同签署、资金划转等工作,占用公司资金由其个人使用,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泽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财务负责人,根据吴启权要求编造虚假付款申请书等流程文件、协助划转资金,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拟决定:一、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二、对吴启权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三、对姚泽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维权索赔征集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ST长园(600525.SH)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2023年10月28日至2025年4月28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5年4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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