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陕西证监局对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财闻
2026-07-29 10:49:55
你公司未及时向我局报告个别董事兼职情况,违反《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八条第六款规定。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及时向我局报告个别董事兼职情况,违反《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八条第六款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三条第九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