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100多天退票仍被扣85%费用 国航再陷退票费争议
“航司的此类退票条款是否有效,核心在于是否履行了充分提示义务,以及条款本身是否公平合理。”
“提前100多天退票,仍被扣除绝大部份票款,这真的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吗?”
消费者张先生向财闻爆料,他于2026年5月6日在国航加拿大官网购买了一张哥本哈根飞往杭州的国际机票,起飞时间2026年11月8日,总价948.8加元。
7月20日因行程冲突申请退票时,国航加拿大官方仅退还133.9加元,扣除比例达85%。
张先生觉得不合理,向国航加拿大方面提交书面投诉,质疑提前近四个月退票仍被扣除绝大部分票款的公平性。
财闻采访行业律师与知名法学教授了解到,航司的此类退票条款是否有效,核心在于是否履行了充分提示义务,以及条款本身是否公平合理。
2026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已正式施行,但针对退票规则的配套细则尚未出台。值得注意的是东方航空于8月6日发布国内客票新规,提前14天退改签免费。
提前近四个月退票,近85%票款“蒸发”
财闻从张先生提供的购票收据上看到,该躺航程分为两段,先从哥本哈根飞到北京,再转机飞往杭州。票据下方的退票提示显示,无论机票是否被使用,均不允许退票。

财闻登录国航加拿大官网,选择哥本哈根至杭州的航班,发现大部分普通经济舱规定:购买后无法退票,仅高级别座舱才可获得部分退票款。

对国航加拿大方面的上述处理结果,张先生表示质疑。据了解,他已于7月22日向中国国际航空加拿大方面发出书面投诉函。
张先生表示,他此次投诉,并不仅仅关注机票本身,更希望国航能够重新审视国际航空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他称,购买机票时,他并不存在恶意占用航空资源的行为。为了说明这一点,他在投诉函中也说明了退票的真实原因。
投诉函显示,该机票系其基于当时学习和出行计划购买。然而,由于他原定的旅行安排发生时间冲突,因此他不得不调整行程,并于距离航班起飞尚有近4个月时提出退票申请。
张先生表示,在航班起飞近4个月前提出退票申请,此时航空公司仍有充分时间重新销售该座位。
张先生的疑问是,这种退改规则是否真正符合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原则?他要求国航方面说明,本次85%票款扣除依据是什么?扣款比例与实际损失是否匹配?对于距离出发日期超过100天提出退票申请的消费者,国航方面是否考虑过更加合理的处理方式等。
但截至目前,张先生尚未收到国航任何形式的回复,包括确认收到投诉、说明处理进展或作出任何解释。截至发稿,财闻通过多个公开渠道向国航发送采访函,亦未获回复。
张先生称:“我理解航空公司依据不同票价制定退改规则具有商业合理性,但对于提前一百多天申请退票仍扣除绝大部分票款的处理方式,我认为其公平性、合理性以及规则透明度值得认真讨论。”
规则:国际有“惯例”,国内有“新规”
事实上,国航的退票规则在国际航空业中并非单个案例。
多家外国航司官网显示,“不可退票”(non-refundable)是较常见的票价条款。达美航空(DAL.US)、新西兰航空、伊比利亚航空、汉莎航空等的最低档运价,均标注“不可退票”或仅退税费。不过,加拿大航空提供了一项差异化的“冷静期”政策:购票后24小时内可免费取消。
国航的退票争议也并非首次。此前,国航退票难题也曾被网民热议。
据央视报道,一名消费者在携程(TCOM.US)购买国航从北京飞至纽约的机票,总价款达1.5万元,但提前三天退票时,仅退回432元,扣费比例高达97%。退票完成后,该消费者多次致电携程客服,认为退票费过高,要求协调挽回损失。
7月28日,携程启动特殊保障流程,对该消费者全额退款。
携程表示,本次全额退款并非通用退票政策的调整,也非平台破例优待,而是依据平台“六重服务保障”办理的标准化个案,日常退改收费仍严格遵循航空公司官方公示政策。
由于截至目前,国航仍未就此事表态,引发网民关于航空公司制定“霸王条款”的讨论。
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已正式施行,但针对退票规则的配套细则尚未出台。
行业惯例不等于法理上的公平。就在8月6日,东方航空发布新版《国内客票自愿退票和自愿变更实施细则》,规定对于2026年8月6日(含)以后销售并开始旅行的国内客票,提前14天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均免费。
新版规则分五个时间段,距离起飞时间越近,变更和退票收取的费用越高。
分析:退票条款的“提示义务”与“公平性”之争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娟律师对财闻分析,本案属于“自愿退票”。现行规定允许航空公司制定退票规则,因此,提前100多天并不当然享有全额退款权利。
判断是否构成“霸王条款”,核心审查两点:是否以足够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了“不可退票”规则;该条款是否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进一步剖析:第一,提示说明义务。依据《民法典》,航空公司必须以“清晰、明白、足以引起一般人注意”的方式提示退改签条款。是否达标,需结合页面设计具体判断。
第二,条款实质公平性。即便已提示,仍需审查条款是否公平。若退票费扣除比例“显著过高”,且远超实际损失,则该条款可能因“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提前近四个月退票仍扣85%,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第三,举证责任。消费者需初步举证扣费过高,而航空公司也应就实际损失,如舱位锁定成本等进行举证。
第四,企业的回应义务。国航应积极回应消费者正式投诉,消极回避只会加剧公众负面观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