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虚假信息,中坚科技领罚单,维权征集进行中
用户在2025年2月19日至2026年4月27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6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近日,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坚科技(002779.SZ))发布公告披露,2026年8月12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9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AI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2025年2月19日,中坚科技在深交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出席H(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2025年4月24日,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中披露“2024年11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经查,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浙江证监局认为,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系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吴明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2025年2月19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戴勇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2025年2月19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鲍嘉龙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自动化和机器人业务,出席签约仪式,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拟决定:一、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吴明根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三、对戴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四、对鲍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中坚科技(002779.SZ)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2025年2月19日至2026年4月27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6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所需费用:律师全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
所需材料:您在报名阶段只需登记基本信息。待报名通过审核后将有短信引导您与律师对接,届时请根据律师的指导准备材料,并邮寄到律师事务所地址。
材料包括对账单、账户证明、委托协议等,以上材料仅耗时半天即可准备好,后续事宜都将由律师进行处理,本人无需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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