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证监局对奥克股份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财闻
2026-08-21 16:03:39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月21日,据证监会官网消息,经查,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股份(300082.SZ)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奥克化学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11月18日、2025年11月19日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出售所持有的白银199.54万克、299.18万克,成交金额合计5922.75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迟至2026年1月30日在《关于子公司出售贵金属资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中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董事长朱建民、总经理朱宗将及财务总监刘冬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奥克股份、朱建民、朱宗将、刘冬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