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出台长护险支付管理指导意见
国家医保局出台长护险支付管理指导意见,明确支付范围、方式及标准,要求试点地区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确保参保群众待遇稳定衔接。
针对各地长护险支付管理差异影响群众待遇及市场规范问题,国家医保局近日出台《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试点地区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确保参保群众待遇稳定衔接。
指导意见明确支付范围:长护险基金可报销失能评估费用、长期照护服务费及第三方经办管理相关费用。首次及按规定定期复查的失能评估费用由基金支付。符合《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的相关护理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或其他渠道支付。基本医保与长护险原则上不得重复支付。
支付方式上,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居家护理服务按小时付费,机构护理服务按床日付费,社区护理服务依具体情况确定。国家层面还将统一探索对智能化服务、支持性辅助器具等采取按定额或按项目付费等方式。
支付标准方面,依据经济水平、专业技能等分档设置,并动态调整。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各省级医保部门需统筹省内各统筹地区间待遇水平相对统一。
监管方面,需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长护险基金支付不得由第三方社会力量代管代拨。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评估、护理及经办机构,基金将按一定比例扣除直至拒付。逐步将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等常态化监管,研究探索信用管理制度,并将服务质量评价与费用支付、协议续签等挂钩。(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