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证监局对华投(平潭综合实验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华投(平潭综合实验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二是在管理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无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相关资料;三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是财务管理不规范,专职员工少于5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第三条第三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