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农生物: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二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9月18日,傲农生物(603363.SH)公告,福建证监局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傲农生物存在两项违法事实:一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具体包括2024年6月17日、7月10日、7月29日、11月12日及2025年2月7日披露的多批诉讼、仲裁中,分别有27笔、38笔、33笔、59笔及49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分别为1.17亿元、2.96亿元、2.09亿元、1.15亿元及1.6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23.29%、58.76%、41.54%、22.78%及33.53%。
二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自2024年12月27日起,泉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谷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湖北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能够对傲农生物施加重大影响;2025年1月23日起,陈明艺担任傲农生物董事,其父陈德生担任福建傲农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依据相关规定,陈德生为关联自然人,前述企业为关联法人。2025年1月1日至3月26日,傲农生物及其子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发生销售交易1568.94万元、采购交易1.45亿元,关联交易合计1.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1.89%,公司迟至2025年3月28日才披露其中部分关联交易。上述违法事实已有相关证据证明。
基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存在认错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福建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对吴有林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对彭江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零五万元罚款;对苏明城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杨州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并按规定备案付款凭证;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复议和诉讼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判断本次行政处罚未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股票不会因此被实施风险警示或强制退市;公司应于15日内缴纳250万元罚款,该罚款将计入当期损益,对本期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对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向投资者致以诚挚歉意,并表示将深刻反思、加强内部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所有信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