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对杭州合林私募周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财闻
2026-09-30 09:55:37
你本人还存在参与提供期货配资、利用私募基金财产牟取利益、同投资者签署协议承诺私募基金“保本保收益”等行为,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和《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浙江证监局近日公告,经查,杭州合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业务中存在向外部人员让渡基金管理权限、将基金产品与他人财产混同、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未及时办理投资者基金赎回、未如实报送实控人信息、违反合同约定未开展投资者冷静期回访、非公司员工参与运营管理、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制度等行为。
周振华作为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和主要负责人,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其本人还存在参与提供期货配资、利用私募基金财产牟取利益、同投资者签署协议承诺私募基金“保本保收益”等行为。
针对上述违规,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周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周振华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如不服该措施,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期间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