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对杭州图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一、不配合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二、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
杭州图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接受监督检查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配合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
三、不公平对待同一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损害部分投资者利益;
四、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不准确、完整;
五、未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与关联方人员混同办公;
六、投资决策相关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
七、投资者适当性程序违规。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