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对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公司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靖涛、邱宇、邱平燕: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和11月为全资子公司GINT (THAILAND) CO.LTD.提供6,295.01万元和4,565万元的担保,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前期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超出金额2,860.01万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6年4月和5月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差额进行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邱靖涛、时任董事会秘书邱宇、时任财务负责人邱平燕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邱靖涛、邱宇、邱平燕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