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股份因爆炸事故被罚200万元
包钢股份因“1·18”重大容器爆炸事故被包头市市监局罚款200万元,2名工作人员资格被吊销,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近日,包钢股份(600010.SH)收到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年8月17日,该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包头包钢稀土板材有限责任公司“1·18”重大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包钢股份作为板材厂的主要业务实际管理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包钢股份罚款200万元;同时,2名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吊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
公告指出,此次处罚不会导致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但将导致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200万元。被吊销资格的2名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均非上市公司层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