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对浙江思考私募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且未针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6年10月26日才全部完成补充披露。
浙江思考私募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岳志斌、岳志武、胡巧赛:
经查,浙江思考私募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金占用
公司第一大股东岳志斌于2023年12月-2025年7月以借款、股权转让款等形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其中2023年12月-2024年1月累计发生额1,693万元,截至2024年1月11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2024年9月-2025年7月累计发生额1,430万元,其中300万元借款已于2024年11月2日前陆续归还,剩余占用资金公司已通过股权收购的形式调整为母子公司往来款,资金占用情形已于2025年8月消除。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且未针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6年10月26日才全部完成补充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公司第一大股东岳志斌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岳志武、时任财务负责人胡巧赛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第212号、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6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报告》,对2024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其中调增2024年度净利润1,464.06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44.31%;调增2024年度净资产1,810.62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20.39%,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岳志武、时任财务负责人胡巧赛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岳志斌、岳志武、胡巧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