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部分要约获主要股东作出不可撤销承诺
不可撤销承诺仅于国泰海通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取得其独立股东批准当日生效。
2026年11月6日,国泰海通、国泰海通证裕及海通恒信金融各自向上海国际集团及要约人作出不可撤销承诺,承诺接纳要约人集团对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905)提出的附带先决条件的自愿现金部分要约。
根据承诺,国泰海通证裕将就其持有的1,244,831,880股内资股(占已发行内资股约51.00%及已发行股份约15.12%)接纳内资股部分要约;海通恒信金融将就其持有的4,559,153,176股H股(占已发行H股约78.68%及已发行股份约55.36%)接纳H股部分要约。两者均承诺不撤回相关接纳,并承诺在部分要约截止前不提出竞争性要约、不接纳竞争性要约及不出售或转让承诺股份。
于公告日期,国泰海通证裕持有本公司2,440,846,824股内资股(占已发行内资股100.00%及已发行股份约29.64%),海通恒信金融持有4,559,153,176股H股。国泰海通证裕及海通恒信金融各自为国泰海通的全资附属公司。基于上海国际集团持有国泰海通约20.46%股权,两者根据收购守则被推定为与要约人一致行动,并非符合资格批准部分要约的合资格股东。
不可撤销承诺仅于国泰海通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取得其独立股东批准当日生效。如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最后截止日期或之前获达成,或部分要约被撤回或失效,承诺将自动终止。部分要约须待先决条件及条件获达成方可作实,可能会或可能不会作出,亦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成为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