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对北方稀土及关联方予以监管警示
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就该事项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方内蒙古包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经查明,2019年2月至2024年12月,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包钢集团节能环保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节能环保公司)累计为控股股东下属内蒙古包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瀜环保公司)发放人员工资、福利费、保险费等共计894.85万元。节能环保公司系公司2021年6月自控股股东处收购取得,收购后仍发生相关垫付费用共计587.61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包瀜环保公司已全部归还上述代发款项共计894.85万元。
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就该事项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包瀜环保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4.1.3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内蒙古包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