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得润电子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权征集进行中
2020年至2021年,因得润电子主要客户等经营困难,无法偿还欠款,公司实控人邱建民通过自有资金、对外借款等方式,向公司客户、原子公司、设备供应商等提供资金支持,期间虚构回款,导致财报存在虚假记载。
近日,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ST得润(002055.SZ))发布公告披露,2026年3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得润电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0年至2021年,因得润电子主要客户等经营困难,无法偿还欠款,致使公司现金流紧张,得润电子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裁邱建民通过自有资金、对外借款等方式,向得润电子客户、原子公司、设备供应商等提供资金支持,用于前述主体向得润电子归还历史欠款。邱建民未向得润电子报告上述资金实际来源,导致得润电子2020年、2021年分别虚构回款394,584,426.91元、112,960,100元,少计信用减值损失371,151,433.40元、66,393,093.51元;少计资本公积321,316,487.76元、434,276,587.76元。
二、2022年6月,邱建民协调得润电子子公司以预付货款的形式,间接向得润电子联营公司提供资金,用于到期归还得润电子的财务资助款,导致得润电子2022年上半年虚构回款26,836,923.99元,少计信用减值损失5,060,996.46元。
上述行为导致得润电子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1月11日,得润电子在完成有关非公开发行后披露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文件),引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1月至9月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24年4月29日,得润电子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公司将最终源自实际控制人的应收款项回款视为股东捐赠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反映交易目的和商业实质,并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对2020年度调增信用减值损失371,151,433.40元,调增资本公积321,316,487.76元;对2021年度调增信用减值损失66,393,093.51元,调增资本公积434,276,587.76元。
结合公司已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积极配合调查以及相关款项已捐赠给公司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深圳证监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二、对邱建民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800万元罚款);三、对公司总裁、董事邱扬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四、对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饶琦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此外,综合考虑当事人邱建民相关违法行为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还决定:对邱建民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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