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占用公司资金!瀚川智能及实控人被监管警示,维权征集启动
江苏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雄斌通过公司向供应商支付没有商业实质的采购款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近日,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瀚川智能(688022.SH))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为《关于对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陈雄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40号)、《关于对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蔡昌蔚、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1号)、《关于对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章敏、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2号)。
公告显示,江苏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雄斌通过公司向供应商支付没有商业实质的采购款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蔡昌蔚在2023年度、2024年度分别占用公司资金2998.80万元、992.53万元;陈雄斌在2022年度、2023年度分别占用公司资金800万元、169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8 号》)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就上述情况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在临时公告、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监管指引8号》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瀚川智能、蔡昌蔚、陈雄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维权索赔征集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瀚川智能(688022.SH)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2022年10月29日至2026年4月24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6年4月24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所需费用:律师全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
所需材料:您在报名阶段只需登记基本信息。待报名通过审核后将有短信引导您与律师对接,届时请根据律师的指导准备材料,并邮寄到律师事务所地址。
材料包括对账单、账户证明、委托协议等,以上材料仅耗时半天即可准备好,后续事宜都将由律师进行处理,本人无需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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