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成股份:因关联交易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与此同时,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郑瑞俊、时任财务总监闫柳、时任董事会秘书奚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5月15日,汇成股份(688403.SH)收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关联交易违规被采取监管措施。
根据公告披露,安徽证监局经查发现汇成股份存在违规行为。具体而言,2025年12月,公司与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芯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对公司关联法人合肥鑫丰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6,000万元;2025年7月,苏州芯璞与公司关联法人合肥万诺康电子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苏州芯璞以可转债方式向万诺康提供投资款人民币2,500万元。
以上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与此同时,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郑瑞俊、时任财务总监闫柳、时任董事会秘书奚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安徽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郑瑞俊、闫柳、奚勰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安徽证监局要求郑瑞俊、闫柳、奚勰于2026年5月18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该局接受监管谈话。相关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公告还显示,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安徽证监局的要求,充分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有关责任人将深入反思,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承诺。
最后,公司表示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强化合规意识,增强关键人员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能力,完善关联交易识别机制,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程序,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汇成股份强调,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