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虚增营收、利润,南新制药及高管收千万元罚单,维权征集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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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南新制药(688189.SH))发布公告披露,2026年6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6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2023年,南新制药控股子公司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南新”)在部分客户退货后,未冲减当期收入和利润,导致南新制药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435.8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5.96%;虚增利润总额908.7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119.46%。2023年,广州南新与部分客户分别签订《应收账款协议》,在《应收账款协议》约定的现金折扣生效后,未冲减当期收入和利润,导致南新制药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032.4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2.73%;虚增利润总额286.4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37.65%。以上事项,导致南新制药共计虚增2023年度营业收入6468.2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8.69%;虚增利润总额1195.2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157.11%。
南新制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拟决定:一、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二、对南新制药时任总经理、广州南新总经理张世喜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三、对南新制药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亮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四、对南新制药时任董事长胡新保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12.2.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维权索赔征集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南新制药(688189.SH)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9月30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5年9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所需费用:律师全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
所需材料:您在报名阶段只需登记基本信息。待报名通过审核后将有短信引导您与律师对接,届时请根据律师的指导准备材料,并邮寄到律师事务所地址。
材料包括对账单、账户证明、委托协议等,以上材料仅耗时半天即可准备好,后续事宜都将由律师进行处理,本人无需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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