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期财报虚假记载、遗漏重大事项,ST瑞贝卡被处罚,维权征集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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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ST瑞贝卡(600439.SH))发布公告披露,2026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2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瑞贝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虚增货币资金,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虚假记载
2022年至2024年6月,瑞贝卡及其全资子公司许昌瑞贝卡发制品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公司)向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年、2023年、2024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114,550万元、123,329.11万元、45,73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40.50%、44.73%、16.72%;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23,850万元、30,974万元、29,44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43%、11.24%、10.77%。截至2024年12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瑞贝卡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2年12月至2024年6月,瑞贝卡为隐瞒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实,通过虚构资金入账、资金往来不记账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货币资金22,850万元、30,974万元、29,44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4.35%、5.86%、5.64%。
瑞贝卡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虚增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2022年至2025年6月,瑞贝卡及工艺公司向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或代瑞贝卡控股偿还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上半年发生额分别为114,550万元、123,329.11万元、118,249万元、31,686.86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05%、43.60%、42.89%、12.06%。截至2025年6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瑞贝卡董事长、总经理郑文青知悉并放任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督促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未审慎关注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董事、财务总监朱建锐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决策、实施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监事、资金部门负责人陆小林具体实施案涉被占用资金划转事项及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董事、董事会秘书胡丽平未审慎关注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瑞贝卡案涉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控股董事局主席郑有全知悉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并决策部分资金占用事项,是案涉瑞贝卡控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瑞贝卡控股董事、副总裁陆素月分管瑞贝卡控股资金工作,决策并组织实施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是案涉瑞贝卡控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河南证监局拟决定:一、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600万元罚款;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四、对朱建锐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五、对陆小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六、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七、对郑有全处以330万元罚款;八、对陆素月处以280万元罚款。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ST瑞贝卡(600439.SH)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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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包括对账单、账户证明、委托协议等,以上材料仅耗时半天即可准备好,后续事宜都将由律师进行处理,本人无需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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