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谭运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说明公司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谭运牛:
经查,深圳前海恒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委托不具有销售资质的机构及人员从事资金募集活动、未审慎审核部分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托管、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说明公司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你作为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包括基金募集销售、投资运作在内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领导、实施了委托不具有销售资质的机构及人员进行销售、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违规行为。上述情形说明你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