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格医药董事兼控股股东叶小平、曹晓春收浙江证监局警示函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司董事会认为,警示函及告知书涉及因公司A股历史持股变动而产生的信息披露事宜,该等持股变动其后已于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公司业务营运无关,且不会影响集团正常业务营运。
9月11日,泰格医药(03347.HK)董事兼控股股东叶小平、曹晓春于2026年9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21号)。此前,二人曾于2026年5月12日及13日公告披露接获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涉及与公司A股持股变动相关的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事项。警示函指出,2022年12月7日,叶小平及曹晓春自愿减持各自公司A股股份,导致合计权益变动减少1%,其后未及时披露,仅于2026年5月12日披露相关资料。浙江监管局已向二人发出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二人可于接获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知书指出,2019年9月20日,二人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5%,未能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仅于2026年5月12日作出补充披露。浙江监管局拟对叶小平及曹晓春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就拟实施的行政处罚,二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董事会认为,警示函及告知书涉及因公司A股历史持股变动而产生的信息披露事宜,该等持股变动其后已于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公司业务营运无关,且不会影响集团正常业务营运。公司将于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