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监管局:关于对高寒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9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查明,高寒歌作为景富和2016证券投资基金、景富和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两只基金的投资经理,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若不服该措施,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该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