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证监局对于怀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于怀宇:
经查,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对《关于对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三个月监管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6〕11号)中指出的问题未按期整改到位,仍未有效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业务制度和流程。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首席风险官,未切实履行职责,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公司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同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6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