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宜兴华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财闻
2026-10-15 14:40:36
宜兴华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对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