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证监局对浙江启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与登记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浙江启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与登记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未定期开展适当性自查。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是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向投资者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分配信息存在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6个月内,对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6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