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证监局对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彭国禄、黄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你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才补充披露前述重大诉讼及进展。
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彭国禄、黄云:
因合同纠纷,你公司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受理日期为2023年6月6日,受理时涉及金额105,506,354.51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0.76%。2025年2月,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5年5月,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你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才补充披露前述重大诉讼及进展。
因合同纠纷,你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受理日期为2025年8月6日,受理时涉及金额144,017,042.52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4.05%。2026年6月,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你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才补充披露前述重大仲裁及进展。
你公司上述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经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正,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项所述的重大事件,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彭国禄作为公司董事长,黄云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及彭国禄、黄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