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正式设立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规模3.7亿元
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接受先行赔付的适格投资者,可以与基金出资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月23日,广发证券(01776.HK)会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裕弟,正式设立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专项基金设立出资规模为人民币3.7亿元,出资人已于公告刊登前足额划付至资金监管账户。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专项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担任资金监管银行。专项基金存续期限为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此前,广发证券于2026年5月9日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审议同意与相关方共同出资设立该专项基金。清越科技于2025年11月1日公告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6年10月15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7号),其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专项基金赔付对象为在2022年12月9日至2025年10月31日(含)期间买入且在2025年10月31日(含)仍持有清越科技股票,并在2025年1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12日(含)之间卖出或在此之前未卖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亏损的适格投资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7号)认定的责任方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清越科技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赔付金额以适格投资者因清越科技事件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并依法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接受赔付的适格投资者同意与专项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自愿谅解广发证券、立信所在清越科技事件中的责任,并将对相关责任方主张虚假陈述损失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广发证券、立信所。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接受先行赔付的适格投资者,可以与基金出资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