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玻璃控股:联交所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蓝海青作出纪律行动 裁定违反上市规则
11月5日,中国玻璃(03300.HK)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刊发公告,就联交所于2026年11月3日对中国碳中和(01372.HK)及其七名现任及前任董事发出的纪律行动声明作出回应。该声明涉及中国玻璃控股独立非执行董事蓝海青女士,其同时为中国碳中和前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裁定,蓝女士就批准中国碳中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十二个月的第二次中期业绩及报告一事,违反上市规则第3.08条及第3.09B条,未能运用合理技能、谨慎及勤勉审阅中国碳中和之财务报表,亦未能尽力编制符合上市规则的中国碳中和2023年第二次中期业绩及报告。
蓝女士被要求出席17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以及遵守上市规则之培训。中国玻璃控股董事会审阅及评估该声明所提供资料后认为,尽管蓝女士被采取纪律行动,其仍适合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理由包括:该声明并无任何裁定或结论指蓝女士不适合担任香港上市公司之董事;纪律行动标的事项不涉及蓝女士任何不诚实或欺诈行为,亦不涉及诚信问题;蓝女士已确认将遵守培训要求。董事会认为,该声明所载事项与本集团事务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层(蓝女士除外)无关,且不会对本集团业务营运造成任何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