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基金经理建立阶梯化绩效薪酬调整机制
财闻
2026-04-17 18:24:09
过去三年基金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
4月17日,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行为,健全公募基金行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绑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2022年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
《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基金经理过去三年管理主动权益类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利润率的不同情形建立阶梯化的绩效薪酬调整机制。
过去三年基金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当下降;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