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期年报造假!ST际华被重罚,维权征集进行中
用户在2019年4月26日至2025年8月8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5年8月8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近日,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际华(601718.SH))发布公告披露,2026年7月2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6〕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导致虚减利润
际华集团全资子公司跨期确认襄阳土地出售收入,导致际华集团2020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502,111,658.99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60.26%。
二、际华集团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18年至2019年,际华集团子公司际华国贸与多家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并对此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际华集团2018年、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5,098,495,638.15元、2,997,624,845.12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22.48%、14.17%,虚增营业成本5,078,563,183.57元、2,980,144,144.24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2.29%、14.04%。
三、际华集团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0年至2021年,际华集团二级子公司际华新材料与多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并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际华集团2020年、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550,776,959.10元、1,013,129,465.60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3.68%、6.54%,虚增营业成本550,776,959.10元、1,013,129,465.60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3.60%、6.51%。
综上,际华集团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5,098,495,638.15元、2,997,624,845.12元、550,776,959.10元、1,013,129,465.60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22.48%、14.17%、3.68%、6.54%,虚增营业成本5,078,563,183.57元、2,980,144,144.24元、550,776,959.10元、1,013,129,465.60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2.29%、14.04%、3.60%、6.51%。同时,2020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502,111,658.99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60.26%。
证监会认为,际华集团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李义岭是际华集团2018年至2019年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董事长袁海黎是际华集团2018年至2020年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段银海是际华集团2019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20年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何华生、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容三友是际华集团2018年至2020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邱卫兵是际华集团2019年至2021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际华国贸执行董事彭长清是际华集团2018年至2019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吴同兴、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夏前军是际华集团2021年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刘改平是际华集团2021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际华新材料总经理邓晓霞是际华集团2020年至2021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际华集团董事会秘书王静疆,时任际华集团职工监事、审计风险部部长马建中是际华集团2019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二、对李义岭、袁海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三、对段银海、何华生、容三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四、对邱卫兵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五、对彭长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六、对吴同兴、夏前军、刘改平、邓晓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七、对王静疆、马建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ST际华(601718.SH)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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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包括对账单、账户证明、委托协议等,以上材料仅耗时半天即可准备好,后续事宜都将由律师进行处理,本人无需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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