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对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郑巨州、郑巨谦、施成琰、郑哲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巨州、郑巨谦、施成琰、郑哲: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拟终止发行上市及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事项
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的议案》和《关于撤回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的议案》,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迟至2026年6月3日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郑巨州、时任总经理郑巨谦、时任董事会秘书施成琰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披露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情况
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固丰电力设备经营部(以下简称固丰电力)、长丰县双凤泰西电力设备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泰西电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郑哲的岳父实际享有权益并参与经营的企业。2022-2025年,固丰电力和泰西电力与公司发生交易的金额分别为96.25万元、216.88万元、282.53万元和66.56万元,其中2025年1-6月,交易金额为16.28万元。你公司未及时将固丰电力和泰西电力识别为关联方并纳入关联方管理,迟至2026年8月20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补充确认前述2家企业为公司关联方,同时追认前述关联交易,且未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公开转让说明书》《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关于确认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确认2025年1-6月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确认2025年关联交易的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与固丰电力、泰西电力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郑巨州、时任总经理郑巨谦、时任董事会秘书施成琰、时任董事郑哲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郑巨州、郑巨谦、施成琰、郑哲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