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对雷利新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胡宏峻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雷利新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胡宏峻:
雷利新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6年4月30日未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胡宏峻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