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证监局对四川赛狄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肖红、肖英、唐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我局决定对四川赛狄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肖红、肖英、唐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四川赛狄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肖红、肖英、唐黎:
2025年至2026年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红通过公司预付供应商款项,预付关联方租金的方式占用公司资金,占用累计金额6281.33万元,且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肖红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肖英为董事会秘书、唐黎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四川赛狄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肖红、肖英、唐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