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证监局对国枫律所及两名律师出具警示函
因在元道通信创业板IPO项目中执业存瑕疵,新疆证监局对北京国枫律所及郭昕、杨惠然出具警示函,要求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9月10日,新疆证监局查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及郭昕、杨惠然在为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提供证券法律业务时存在两类问题:一是查验发行人重大销售合同时,查验计划落实情况不明确、相关工作底稿不完善;二是访谈发行人客户时,未关注被访谈人员手机号码异常,现场访谈文件缺少被访谈人身份证明材料。
上述情况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律所及律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切实强化风险控制制度执行,加强律师证券法律业务管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执业质量,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不服该措施,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