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证监局关于对肖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闻
2026-09-21 15:41:45
肖明:
经查,你在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反内部管理规定向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介绍客户并收受其提供佣金提成分成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一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