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证监局对西安紫光国芯半导体、新紫光集团、范新、江喜平、吴晓冬出具警示函
2025年,紫光国芯向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等8名关联法人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涉及金额849.87万元,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9月9日,陕西证监局公告,近日对西安紫光国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范新、江喜平、吴晓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西安紫光国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国芯)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存在的独立性不足问题。对于紫光国芯自身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需事先报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紫光集团)审议;紫光国芯年度经营绩效目标、财务预算需报新紫光集团审议,并定期向新紫光集团报送经营数据。紫光国芯在2025年年度报告第六节“公司治理”部分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未如实披露存在的前述独立性不足问题,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5年,紫光国芯向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等8名关联法人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涉及金额849.87万元,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6年3月才对该部分关联交易补充审议并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以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未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和保密责任,日常管理中也未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信披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紫光国芯、新紫光集团及负有主要责任的紫光国芯董事长范新、总经理江喜平、董事会秘书吴晓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紫光国芯及相关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新紫光集团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法定治理架构参与下属企业公司治理,充分保障公众公司独立性。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